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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66條

設置避難器具時,依下表標示其設置位置、使用方法並設置指標:┌───┬────┬────────┬──┬─────────┐│避難器││││││具標示│設置處所│尺寸│顏色│標示方法││種類│││││├───┼────┼────────┼──┼─────────┤│設置位│避難器具│長三十六公分以上│白底│字樣為「避難器具」││置│或其附近│、寬十二公分以上│黑字│,每字五平方公分以│││明顯易見│。
││上。
但避難梯等較普│││處。
│││及之用語,得直接使││││││用其名稱為字樣。
│├───┤├────────┤├─────────┤│使用方││長六十公分以上、││標示易懂之使用方法││法││寬三十公分以上。
││,每字一平方公分以││││││上。
│├───┼────┼────────┼──┼─────────┤│避難器│通往設置│長三十六公分以上││字樣為「避難器具」││具指標│位置之走│、寬十二公分以上││,每字五平方公分以│││廊、通道│。
││上。
│││及居室之││││││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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