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條緩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緩降機之設置,在下降時,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二、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三、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依下列規定:(一)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二)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