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條救助袋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救助袋之長度應無避難上之障礙,且保持一定之安全下滑速度。二、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堅固或加強部分。三、救助袋支固器具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