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條避難器具,依下列規定裝設:一、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二、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四、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五、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