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0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縣(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副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副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曾任消防機關副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三、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災防員或科員職務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一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