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同職序職務。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