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二、現任消防機關相當科員以上職務。三、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