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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
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四、港務消防隊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
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結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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