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5-3條 法規: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3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