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5-1條 法規: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1條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