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預備班修業年限三年,成績及格者,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經甄試合格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其成績特優者,得經考選保送警察大學。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前項預備班設置辦法及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