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2條 法規: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