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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教育條例
第1條
警察教育條例 第1條
法規:
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條
本條例依
警察
法
第三條
及
第十五條
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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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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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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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3條
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預備…
第4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
第5條
警察大學設下列系、所:一、學系:(一)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四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二)二年制技術系:修業…
第5-1條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
第5-2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學(員)生教育期間,有關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及功過之獎懲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5-3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
第6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
第7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
第8條
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教官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9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
第10條
警察學校之課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大學之教育科目,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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