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7條 法規: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時,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