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經歷資料。
六、受監護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