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工作,應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曾任限期服務警(隊)員申請補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教育訓練者,於核准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擬任機關、學校於前項查核工作辦理完竣後,必要時,得於任用警察官前,再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