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擬任警察官人員,指應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擬予任用之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者,免予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