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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查核結果有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得任用為警察官情形者,擬任機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通知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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