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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擬」開頭
擬任警察官人員
「擬任警察官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2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
:指應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擬予任用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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