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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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擬任警察官人員,指應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擬予任用之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臺…
  2. 行政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4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一、刑案紀錄資料。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四、國籍、戶籍資料。五、學歷、經歷資料。六、受監護宣告資料。七、身心健康狀況。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