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擬任警察機關、學校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統一規劃,各警察機關、學校執行查核作業。擬任海岸巡防機關或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擬任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