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申請人應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證明),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定投資計畫失其效力。前項投資抵減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