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得於開始營運後,按其投資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前項稅捐之減免,自依第三條劃定範圍公告日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始向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申請者,不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