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原核定之計畫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僅就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規格、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並應於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提出說明。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者,開發主管機關得按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就其完成部分,核發投資抵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