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以開發主管機關劃定地區公告日以後購置者為限。前項所稱機器及設備之範圍如下:一、在產製物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須之機器及設備。二、品質檢驗或研究發展所須之儀器及設備。三、防治污染及節約能源所須之設備。四、廠區內之消防設備。五、工業安全衛生設備。六、起卸、堆置及搬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