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於開發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公告後,應擬具投資計畫,送請開發主管機關核定;其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的。二、營業項目。三、預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與建築物之規格、數量及金額。四、建築物所在地。五、機器及設備預定安裝地。六、計畫預定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