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依下列方式認定: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完成登記之日。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使用執照核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