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受監管或代管之實施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代管:一、已恢復依照原經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二、已具體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者。三、已具體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並能維持健全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