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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受監管或代管之實施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代管:一、已恢復依照原經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二、已具體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者。
三、已具體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並能維持健全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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