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4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實施者之更新核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一、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停止營運、限期清理命令之具體事實。二、撤銷更新核准之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