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肥料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事業 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