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包括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四、污染防治計畫。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七、緊急應變計畫。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