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肥料或其他經本部許可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