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