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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三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結算報告,由本會監察小組審議並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結算報告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年度結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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