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如下:一、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與市場趨勢資訊之蒐集、分析、統計及研究事項。二、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政策、法令、制度之宣導及研究建議事項。三、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教育訓練及優良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四、關於租賃住宅糾紛諮詢、調處及代為賠償等業務事項。五、第十五條規定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薪資。六、其他辦理營業保證金收支管理業務之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