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一、審議本基金預算及結算報告。二、稽核本基金會計簿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是否依本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辦理。除前項第一款事項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議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審議及稽核,得委請律師或會計師提供書面意見,其費用由本基金孳息支付。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全國聯合會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