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三人至五人。二、專家學者二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四、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出租人團體代表一人。五、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承租人團體代表一人。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