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之職掌如下: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