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國聯合會得予以解職:一、委員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二、監察人無故未參與監察小組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三、委員或監察人涉及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委員經監察小組或監察人經其他監察人送請為必要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