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23條 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