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3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25-3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免予公告。登記機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權利人、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及同意更正之權利人,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