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標售完成後,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其領取方式,規約有明確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神明會已選定管理人,且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民政機關或單位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其領取土地價金未違背規約。
但現會員或信徒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土地價金召開會員或信徒大會決議領取方式。
二、神明會未選定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應經現會員或信徒全體之同意。
三、神明會管理人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前項規定,於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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