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神明會土地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受理申報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核發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告及更正完成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時,應一併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