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1-1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31-1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標售完成或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土地代為讓售後,權利人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足資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權利人申請土地價金時,並應檢附切結書,切結權利人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前二項規定,於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