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以下簡稱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存管者。二、保管處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保管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