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二、保管原因及事實。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四、專戶名稱。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