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二、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如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不予發還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保證金存入專戶情形者,並應記載其金額。三、保管款儲存日期。四、保管款存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