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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不得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存管作業錯誤者,得向保管處所取回保管款。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保管款,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款存入編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無誤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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