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存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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