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29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9條 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一、撤銷會議之決議。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四、停止部分業務。五、命令解散。六、其他必要之處置。前項情形,得對理事、監事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